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便民信息

公开招聘违法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2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当前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公开招聘作为用人单位吸纳人才的主要渠道,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就业市场的公平秩序,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影响企业声誉,以下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实践案例,详细解析公开招聘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及法律依据。

公开招聘违法情形有哪些?

招聘信息中的违法情形

  • 就业歧视性条款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在实际招聘中,部分用人单位仍设置不合理限制,如“仅限男性”“35岁以下以下”“未婚未育”等,2023年某互联网企业招聘“产品经理”时要求“男性优先”,被当地人社部门以涉嫌性别歧视责令整改;某国企招聘时将“户籍所在地”作为硬性条件,因违反公平就业原则被曝光后取消该条款,基于疾病(如乙肝携带者)、残疾或外貌特征的歧视也属违法,除非岗位有特殊健康或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规定。

  • 虚假或夸大宣传

    部分用人单位为吸引求职者,在招聘信息中虚构岗位待遇、工作内容或公司实力,某培训机构宣称“入职即年薪20万”,实际入职后发现底薪仅3000元且需完成高额销售任务;某企业以“行政岗”为名招聘,实则要求从事电话推销工作,此类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平等原则,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赔偿。

  •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岗位要求

    部分特殊岗位需具备法定资质,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标准或无证招聘,从事食品生产、医疗、建筑等行业的岗位,必须要求劳动者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若招聘“电工”却未要求持证上岗,可能违反《安全生产法》及行业监管规定,导致用工风险,对“应届生”“工作经验”等条件的设置若与岗位实际需求无关,也可能被视为变相歧视。

  • 招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实践中,部分中介或企业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收费,或扣押毕业证、学位证原件,2023年某餐饮企业招聘服务员时收取“500元押金”,承诺离职时退还,但因经营不善未履行承诺,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

    公开招聘违法情形有哪些?

  • 侵犯求职者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收集与岗位相关的信息,但不得过度索取隐私,要求求职者提供婚恋状况、生育计划、宗教信仰、过往疾病史等无关信息,或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背景调查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2023年某企业在招聘问卷中设置“是否计划两年内生育”的问题,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公开道歉并整改。

  • 单方面变更录用条件或解除录用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或变更录用条件,某公司已向求职者发出offer,约定月薪1万元,后以“岗位调整”为由降薪至8000元,求职者拒绝后公司取消录用,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损失,以“学校非985/211”“专业不对口”等与录用通知不符的理由取消录用,也可能构成违法。

  • 录用后的违法操作

  • 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逾期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方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某公司与员工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为转正后60%”,因转正后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工资仅3000元(低于80%标准),被责令补足差额。

  • 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而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此类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2023年某电商企业雇佣快递员却未缴纳工伤保险,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企业被判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并补缴社保费用。

    公开招聘违法情形有哪些?

  • 相关问答FAQs

    Q1: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写“优先男性”,是否违法?

    A:是的,这属于性别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性别限定,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若因歧视导致无法入职,还可主张民事赔偿。

    Q2:招聘时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合法?

    A:需分情况而定,若岗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法定需背景审查的职业(如公务员、保安等),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合法;但若为普通岗位(如文员、销售等),则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非必要岗位的求职者提供此类证明,也不得因此拒绝录用无犯罪记录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版权所有:安徽叁肆科技有限公司 皖ICP备17011935号-3

    地址: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EMAIL:859242200@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