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增加,医院公开招聘已成为吸纳优秀医疗人才的重要渠道,签订聘用合同作为确立人事关系的关键环节,备受求职者关注,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动态和招聘实践,详细解读医院公开招聘中签订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帮助求职者全面了解流程、权益及注意事项。

医院公开招聘通常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般包括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公立医院新进人员原则上均需签订聘用合同,打破传统“铁饭碗”模式,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这一改革旨在强化医院用人自主权,同时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聘用合同是医院与应聘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通常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2023年以来,多地卫健委出台新政,进一步优化医院公开招聘流程:

某三甲医院2023年招聘心血管内科医师,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完成规培,合同约定聘期5年(含1年试用期),年薪25万元(含绩效),需服务满8年(含规培期),若提前离职需按比例退还安家费,该案例体现了当前大型医院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及服务期约束的普遍性,而某县级医院招聘全科医生,实行“县招乡用”,合同由县级医院签订,工资待遇高于乡镇编内人员,3年服务期满后可优先入编,反映了基层医疗招聘的政策倾斜。
Q1:医院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A: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法律和管理主体,聘用合同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主体为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更强调岗位管理和身份保留(如编制内人员),而劳动合同更侧重市场化用工,解雇条件相对灵活。
Q2:签订聘用合同后,若医院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如何维权?
A:员工可向医院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医院补缴;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维权时需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