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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限吗?2025年权威解答

来源:当涂人才网 时间:2025-08-29 作者:当涂人才网 浏览量: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其各个环节均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了解这些时限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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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是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举证期限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保部门会向公司或员工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公司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门提交能支持认定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决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工伤认定时限可以中止。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对于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工伤认定各环节均有明确时限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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