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主体包括三类: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主体均有权在符合条件时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条件主要有两点:一是时间要求,必须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才能申请;二是事实要求,必须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程度加重或减轻,都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复发不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只需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即可。工伤复发的确认通常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标准与首次工伤相同,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