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沙湾区户籍,或常住地为沙湾区且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与工作能力。
求职材料存在造假行为;
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期内);
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已享受社保补贴满 3 年;
存在失业保险待遇、社保补贴、就业培训补贴等应退未退情况。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截止后无符合条件者,用人单位可申请延时安置,6 个月内仍无合格人员则岗位取消);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沙湾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安置方式:沙湾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汇总报名情况,依据《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排序因素参考表》确定拟安置人员;
公示:拟安置人员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统一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安置。
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月薪按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安置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负责日常考勤、劳动保护,及时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报送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需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备案。

